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冀地税函[2004]192号 2004-08-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12月30日起已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看正文标注。
[条款修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按季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税屋提示——"根据我省实际,······按季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修改为“根据我省实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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