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无偿转让增值税新政策不适用企业,只适用个人吗?

来源:税收实战 作者:税收实战 人气: 时间:2020-10-09
摘要: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政策本身规定的“纳税人”,应该判断包括单位和个人

  1、新政策

  《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纳税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自然人金融商品转让免增值税,不是排除新政策适用自然人的理由

  1、自然人免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度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计算缴纳增值税和免税并不抵触。

  如果不知道免了多少税,征纳双方都糊涂的可以。

  三、“股票”就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四、股票持有人首先应该是自然人

  《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五、发起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做发起人?

  1、《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这里的“人”,可以是法人吗?

  “人”,指自然人肯定没问题。

  “人”是否法人则很难说。从语义理解,应该不包括法人。

  2、《公司法》的投资限制

  《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1)《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公司法》:“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六、分析

  1、股票无偿转让的规定,肯定适用自然人。

  2、股票无偿转让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企业,则很难说。

  (1)比如: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中是否有企业?

  《公司法》:“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再比如: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只能通过公开募集等方式取得股票?

  这种股票往往有公开市场交易价格,无偿转让这种股票必须有正当理由才合适。

  《公司法》:“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3、因此判断:

  (1)股票无偿转让的增值税新政策,肯定适用于自然人。(普遍适用)

  (2)企业适用反而可能受限制?(限制适用?)

  (3)很多时候,股票有公开市场价格。这时的无偿转让,其实是很奇怪的,不需要正当理由?(不得适用?)



      不同观点——谁是谁非,无偿转让股票适用主体辨析 <赵东方>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