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11]241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8-09
摘要:为贯彻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解决好新农保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新农保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闽人社文[2011]241号         2011-8-9

  税屋提示——依据闽人社发[2017]1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7年3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解决好新农保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新农保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补办手续有关问题

  (一)关于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没有及时参保缴费,现已超过60周岁,能否补办参保手续的问题

  考虑到新农保工作刚启动不久,农民接受需要一个过程,为了实现广覆盖的目标,允许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临近60周岁未及时参保缴费、现已超过60周岁的农村居民,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补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其新农保待遇从补办完领取手续的下月起计发。该规定自当地新农保制度实施起两年内有效。

  (二)关于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民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如何发放基础养老金的问题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民,如果因身份证缺失等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领取手续,从其办理领取手续的下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不补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到办理领取手续期间的基础养老金。

  二、关于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处理问题

  根据我省新农保实施意见的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新农保制度建立初期,部分农村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新农保的,新农保可予清退,也可暂保留保险关系,但不再续缴保费,待国家出台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衔接。

  三、关于被判刑人员参加新农保及享受待遇有关问题

  被判刑的参保农民缴费及享受待遇问题,参照《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职工被判刑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劳社[2001]543号)执行。

  四、关于办理新农保待遇领取手续后能否再补缴保费的问题

  已办理新农保待遇领取手续的参保农民,不能再补缴保费。

  五、关于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的问题

  为充分考虑参保农民权益,现对《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88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愿意衔接过渡的,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照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00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参加老农保至当地新农保制度实施的年数。折算年限、衔接过渡到新农保后,应按新农保有关规定缴费至年满60周岁,享受相应待遇。

  (二)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经宣传动员仍不愿意衔接过渡要求退保的,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单,交回原保险证。农保经办机构收到退保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告知其个人账户转入新农保的权利以及放弃该权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老农保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关于缴费困难群体一次性补缴政府代缴政策落实的问题

  参保农民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时属于缴费困难群体的,补缴不足年限保费可享受政府代缴政策。

  七、关于农村重度残疾人能否享受政府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问题

  根据2011年6月16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农村重度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费,按个人缴费最低档次100元标准由市、县财政全额代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八、关于国有林场的林农能否参加新农保的问题

  国有林场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农业户籍人员,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保。

  九、关于农村籍义务兵服兵役期间能否参加新农保的问题

  农村籍义务兵入伍前未参加新农保的,服兵役期间暂不组织参保。入伍前已参加新农保的,服兵役期间保留保险关系,暂停缴费,待退伍返乡后恢复缴费。服兵役期间,不作为其父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联动对象。

  十、关于部分农村居民未办居民身份证,能否以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问题

  根据新农保《经办规程》(闽人社文[2009]156号)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办理参保登记的必备要件之一,因此,没有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农村居民必须补办后方可参保,不能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来替代。

  十一、关于能否直接从参保农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抵偿冒领养老金的问题

  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做好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防止冒领新农保养老金现象发生。若发现冒领新农保养老金的,可从参保农民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直接抵扣;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抵扣的,应予追偿。

  十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与新农保制度衔接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应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实施的,应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作为新农保的参保对象,在其年满60周岁享受新农保待遇时,加发每月不低于90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已按闽政办[2008]28号文件建立个人账户、且政府补贴不低于70%(12600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与新农保个人账户归并后,发放新农保待遇时不再加发每月不低于90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福建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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