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4]642号 2004-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地[2009]7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03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现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纳税人应自接到批准用地文件后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相关申报资料,并如实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四、对于税务机关接到批准用地文件,但纳税人尚未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告知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纳税人在接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后30日内,按上述第三条的规定持申报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五、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报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缴款书中“限缴日期”栏填写自开具缴款书之日起第30日的具体日期,纳税人应在限缴日期前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六、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试行,各局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八、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略)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通知书(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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