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舟山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29
摘要: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确定为计税价格;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时,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确定为计税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舟山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优化计税价格确定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妥善解决征纳双方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制定了《舟山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29日

舟山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务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是指在舟山市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受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交易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开展审核,并依法作出争议处理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享有提出异议和申请重新核定交易计税价格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或等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确定为计税价格;当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时,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确定为计税价格。如被交易存量房暂未纳入当地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实现自动核价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或采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第六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争议处理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交易计税价格。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争议处理申请表》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在《争议处理申请表》上注明受理人、受理日期。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争议处理申请表》及相关证据资料,审慎识别判断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于通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附件2)。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一)如对纳税人说明的理由认定为正当合理的,可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

  (二)如对纳税人说明的理由不予采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价格认定协助书》(附件3),提请舟山市内同级价格认证中心或其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协助开展价格认定工作,并自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争议处理决定。对涉及政策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处理,经主管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争议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应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决定先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附件1.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doc

  2.附件2.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于通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doc

  3.附件3.价格认定协助书.doc

  4.解读稿.doc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舟山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1〕5号)有关工作要求,原舟山市地税局于2012年发布《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2012年第2号),该文件规定了全市范围内存量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的方法,自试行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持续推进,原公告中的部分内容已无法满足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合理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指导思想

  以维护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便于基层执行操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为要求,妥善解决征纳双方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提升税收精细服务与精确执法水平。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一条,具体如下:

  (一)第一条列举了《办法》制定的文件依据。

  (二)第二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的定义。

  (三)第三条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应当履行的告知纳税人相应事项的义务。

  (四)第四条明确了纳税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第五条列举了争议发生前,不同情形下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方法。

  (六)第六、七、八条明确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的程序。对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的操作流程、办理时限和应出具的各类文书进行了具体规定。

  (七)第九条规定了纳税人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对争议处理后仍有异议的情形明确了法律救济途径。

  (八)第十条明确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九)第十一条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原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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