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豫政文[2002]131号 2002-09-06 税屋提示——依据豫地税发[2008]19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二项中“在本省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之规定停止执行。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保持我省鼓励外商投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提高我省利用外资的规模、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国家税法和财税政策。凡国家明令废止的优惠政策,我省要认真落实;国家没有废止仍在执行的政策,我省继续执行,保持政策的稳定性。 二、[部分废止]在本省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在本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在本省举办的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继续免缴水资源费。 本通知自2002年3月28日起执行。其他文件有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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