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公司1994年已按标准提足工会经费,经检查人员核对该公司“管理费用”帐户及凭证,与工会帐目核对,查实该公司从管理费用中又拔付工会经费369336元,扩大了成本费用。要求该公司调整帐户,增加利润,补交企业所得税。 2、某贸易公司1994年底实际完成利润184万元,经理为留有余地给下年度,授意财务,转移实现利润50万元,财务科长随即虚列利息30万元,记入“预提费用”帐户,虚列劳动保险费20万元,列入“其它应付款”帐户。在1995年进行财务税收大检查时,发现预提费用上年结转30万元,追踪审查发现了上述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对以扩大费用的手段少计、截留的50万元利润,予以收缴,并处以违纪额的10%即5万元的罚款。 3、某企业年营业额超过亿元,每年发生的修理费用也过千万元,检查人员检查其1995年2月的“管理费用”帐户,修理费用发生了450万元,4月又发生修理费用150万元,因这二笔大额机械设备修理费用又是整数,核对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现150万元的凭证所附的请款单上注明是工程进度款。要求该企业提供其它资料,并到对方单位取证,上述修理费用实际上是工程项目的工程款,资本性的支出不应列入成本费用,且弄虚作假,除补交企业所得税和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也给予了一定的处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