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4]16号 1994-04-12 税屋提示——
1、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4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