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4]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 人气: 时间:1994-04-12
摘要: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4]16号                1994-04-12

  税屋提示——
  1、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文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包括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4月12日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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