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2006]23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6-09-12
摘要: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各级权责。财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符合董事会制定的战略决策,董事会应成立有专业人员参加的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层应根据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和经营计划。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6]234号      2006-9-12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形势的变化和部分证券公司风险的不断暴露,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证券投资的风险也逐步显现。截至2006年6月末,全国财务公司短期证券投资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达4.43亿元,共有14家财务公司总计24.08亿元的证券投资因部分证券机构出现风险形成不良。证券投资风险已成为全国各财务公司存量最多、危害最大的风险。分析其内在原因,主要是部分财务公司风险防范意识薄弱、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相关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造成的。为了防范和化解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加以提示,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有效化解证券投资的存量风险

  各银监局要督促辖内财务公司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存量风险。财务公司对现有自营证券投资和委托他人理财的投资,应严格按照五级分类原则进行准确分类,并足额提取准备;对已形成的自营不良投资,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清理,尽量减少投资损失,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对委托他人理财投资的,应压缩清理,严禁发生新的委托理财投资。对现有受托证券投资要加强合规性审查,不得向委托人承诺保底收益,不得将受托资产转委托给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进行投资,并应按有关协议文件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披露投资信息。

  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要严格执行监管比例要求,超过规定比例的要限期达标。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出现新风险

  (一)各银监局应督促财务公司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做好对现有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估工作,及时完善,狠抓执行落实,切实提高控制证券投资业务风险的能力。

  1.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各级权责。财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符合董事会制定的战略决策,董事会应成立有专业人员参加的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经营管理层应根据决策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和经营计划。

  2.财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应说明投资价值分析、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策略(至少包括有关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等手段和电脑系统情况,逐日跟踪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止损制度和应急措施)、各级决策和高管层的有效监控手段、完善的内部控制等内容。

  3.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前、中、后台应严格分开,做到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相对独立,相互制衡。制定严格的证券投资资金划拨审批程序和授权执行程序;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定期、不定期地核对交易数据,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4.证券投资应按投资规模和财务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设定风险限额,按照风险限额选择投资类别和投资品种,合理设定止损点,并严格依照执行。通过建立风险信息收集机制、风险预警机制,严密进行风险监测和风险跟踪,及时全面地识别和评估证券投资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5.应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稽核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报告。应建立并强化证券投资的风险责任制和尽职问责制,明确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6.财务公司自营证券投资业务和受托证券投资业务必须相互分离。受托证券投资业务的决策必须与自营业务相对独立;受托证券投资业务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必须独立于自营业务,不同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必须相对独立;自营业务必须以自身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自营业务与受托业务应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二)各银监局应督促辖内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财务公司配备一定比例的经过正规培训并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或有多年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经验的专业人员。

  (三)各银监局应督促辖内财务公司对现有交易对手情况进行评估,以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审慎选择市场信誉好的证券公司作为代理证券买卖的经纪机构。鉴于国债投资目前暴露的风险,鼓励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从事国债投资,在证券交易所从事国债投资业务应开设专有的自营席位。

  (四)各银监局应严格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对辖内财务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监管。

  (五)各银监局应密切关注财务公司国债回购业务,禁止其从事一切借券、租券等融资交易;禁止其以任何方式挪用受托管理的国债。应将财务公司的卖出证券回购业务纳入非核心负债依存度指标进行考核,并按照非核心负债依存度不超过150%的规定予以限制,防止风险被人为放大。

  (六)各银监局应要求辖内财务公司在证券投资业务发生影响到财务公司支付能力或持续经营能力等重大突发事件时,立刻报告监管机构。同时,要求财务公司董事会出具情况报告(需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原因、对财务公司影响的估计、财务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董事会对该事件的披露意见)报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06年9月12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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