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报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发[2005]37号 2005-06-17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审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报审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减免税管理,体现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及时落实和准确执行,不断提高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并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同时保证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方便纳税人,现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输减免税应遵循的原则 (一) 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 (二) 坚持两人以上(含两人)参加具体审核,在出具意见时要进行集体研究; (三) 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二、一般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程序 该程序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但不包括有关高新技术的优惠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这两项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04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 政策依据。该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制定,只有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才能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如同时满足几项优惠政策条件,出现政策交叉的情况,只能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同时申请几项优惠政策。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只适合其部分产品或经营项目时,这部分经营成果要单独核算,凡不能或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如为新办企业,应在输税务登记后2个月内上报减免税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如为其他企业,应在减免税项目发生后2个月内输减免税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对未办理减免税申请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 减免税申请。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发行减免税审批手续,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并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加以说明,如能明确减免税金额的,还要说明数额; 2、工商经营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3、财务会计报表; 4、经其他部门认证审批的相关资料; 5、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 减免税审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自治区级企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盟市以下企业由盟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在审核减免税申请时,各纺地方税务机关要集体研究决定。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正式书面报告,并附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资料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在审核时限上,主管税务机关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初审,对于经初审符合条件并需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报一级税务机关,对于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申请单位或理由;盟市地方税务局要在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做出审批、不予审批或上报区局审批的决定,对于不予审批的要将原因或理由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对属于区局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区局在接到盟市局的申请文件后,要在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做出审批、不予审批的决定,对于不予审批的要将原因或理由通知盟市地方税务局。 (四) 对于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税金额涉及中央收入超过去时100万(包括100万元),应逐级上报,最终由区局审批。 (五)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核程序,各级税务机关在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资源综合选用认定证书》进行初审时,均应填《<资源综合选用认定证书>审核审批表》(附件一)。 (六) 对由区局负责审批的自治区级企业的财产损失项目,凡涉及金额在100万元(包括100万元)以下的,下放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审批,超过100万元后由区局负责审批。 由区局负责审批的自治区级企业的亏损弥补项目,下放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审核管理。 三、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程序 (一) 政策依据。该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制定。 (二) 减免税申请。企业要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提出申请,凡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企业申请鼓励类产业和新办产业两项税收优惠政策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文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3、对难以界定的鼓励类项目,要有自治区级以上(包括自治区级)有关部门出据的符合优惠政策执行条件的批复文件或证明文件; 4、申请年度财务报表及主营业务收入(优惠政策中所指内容)的统计情况,在总收中所占的比例。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期45日内上报申请材料(包括年度审核材料),逾期不予批复。企业提出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之后逐级上报有审批权的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以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享受减免税申请应由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提出。 (三) 减免税审批。企业第一年申请鼓励类产业和新办产业两项税收优惠政策时,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第二年起,每年由盟、市地方税务局对有关认定条件进行审批,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停止享受当年的优惠照顾。其中对自治区级企业,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有关认定条件的年度审核,审核程序为企业先报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企业申请时应提供当年财务报表及主营业务收统计情况。 在审核减免税申请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集体研究决定。 对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企业,由审核机关在汇算清缴期间下发《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核通知书》(附件二),同时,其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先按15%的税率预缴,待年度终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4的,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按适税率计算并清缴其全年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鼓励类产业、项目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从企业被税务部门批准年度算起,执行到2010年底。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 (一) 政策依据。该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发行国产设备投资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制定。允许抵免的投资必须是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技术发行设备投资,企业的技术发行投资,只能是在已有生产项目上的投资,对新建、扩建投资不允许抵免。所称的国产设备,为除整机进口以外的一切国内制造、组装的设备。技术发行国产设备投资数额为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供不应求金额或按规定取得的普通发标中注明的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只有企业自筹和向银行贷款形成的投资允许抵免所得税,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换抵免所得税,本规定只适用于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 减免税申请。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发行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企业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发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国税发[2000]13号文件附表1); 2、技术发行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3、技术发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4、省级以上经贸委审批出据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发行项目确认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发生高速技术发行项目计划、改变投资概算等事项时,应在收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后一个月内重新办理投资抵免申请手续。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 减免税审批。对企业(含汇缴成员企业)的投资抵免申请,分投资抵免资格审批和投资抵免金额核实两部分。 投资抵免资格审批为企业界在技术发行项目批准立项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投资抵免申请报告,然后逐级审核,并以正式文件上报,最终由自治区地税局审批。在审核减免税申请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集体研究决定。凡未经自治区地税局进行资格审批的投资抵免申请,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投资抵免金额核实工作由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第一纳税年度终了后10日内,企业应将本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实际投资额,按规定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技术发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国税发[2000]13号文件附表2),并附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中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料相核对,在20日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企业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内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关《技术发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国税发[2000]13号文件附表3)。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发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有关项目,并据以输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在对抵免金额进行审核时,主管税务机关要集体研究决定。 汇总纳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时,要以各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技术发行国产设备投资数额为依据。汇总纳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审核上报汇总纳税企业递交的属其成员企业界的投资抵免申请报告。 五、农牧业产业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程序 (一) 政策依据。本规定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内党发[2003]24号),自治区农业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农法发[2003]83号)制定。凡经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的企业,适用本办法,比照执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其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秘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照顾。 (二) 减免税申请。企业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减免税申请。在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 2、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下发的认定文件及颁发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取得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具体时间以证书颁发日期为准,超时不予输减免税手续。对于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税所得率或定期定额征收的企业,不得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三) 减免税审批。对于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减免税审批分资格审批和金额审核两部分内容。 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对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减免税资格审批。具体审批程序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之后以书面文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审核,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正式的减免税批复文件。在审核减免各申请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集体研究决定。 对于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减免税金额审核采取年审制。减免税的年度金额审核,原则上由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在年度金额审核时,企业提供以下减免税申请材料: 1、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 2、有关经济指标的说明材料,各项经济指标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2) 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3)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60%以上。 (4) 企业缴纳税费情况。在税收执法检查中,企业无偷税行为,并且欠税金额不超过应纳税额的1%,不拖欠社会保险金。 3、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材料。 在减免税期限内,申请企业经审核凡不符合上述行业认定条件之一的,则该年度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对于减免税金额的年度审核,如企业的减免税金额涉及中央收在100万元以下,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如减免税金额涉及中央收入超过100万元(包括100万元),应逐级上报,最终由区局审批。 经年审,按照审核结果主管税务机关下发《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通知书》(附件三)。 经过自治区两年一次的动态监测,企业应将监测结果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对于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缴清其骗取税款的同时,再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农来产业革命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审批权限,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减免税审批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3]257号)规定执行。 六、高新技术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批程序 该项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审批程序 (一)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登记。 (二) 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再由纳税人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审核意见证明(包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合同登记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的书面申请。 (三)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盟市地税局对纳税人所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主要是核查纳税人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符合要求的,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 (四) 根据审核结果,自治区地税局对盟市市面上地税局报送的申请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批复。符合免税条件的,同意免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予以退审,或视情况要求申请单位补充资料后再行审批。 (五) 执照《国家税务总局关开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要求,对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在2004年7月1日后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不再进行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六) 取消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后,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旗县级地税局要认真审查纳税人上报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并作为纳税人的基础纳税资料加以保管。上级地税局要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 旗县级地税局要及时将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户、按年度将相关情况和免征营业税金额上报盟市了税局税政科备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5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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