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鄂地税函[2006]39号 2006.3.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89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再就业税收政策统计分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财税[2005]186号第一条第三款、2005年12月31日之前审批,尚未执行期满的主辅分离经济实体的减免税统计,即对继续执行原再就业税收政策企业的减免税统计工作,按季汇总统计上报(统计口径和表样见附件1)。 二、对2006年1月1日以后审批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定额减免税的统计、主辅分离经济实体的减免税统计,以及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限额减免税统计和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减免统计工作,按季汇总统计上报(统计口径和表样见附件2)。 三、各地在报送次年一季度减免税统计报表时,汇总本地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户数及免征税额。统计口径为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之日至统计年度截止的累计数字,按年汇总统计上报(表样见附件3)。 四、季度减免税统计报表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减免税统计报奉应当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局税政一处。 各地每年要对政策执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问题形成一次书面材料,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局税政一处。 五、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调整后,各地的工作责任更大。各地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大局出发,勇挑重担,确保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要落实到岗,责任到人,统计要准,情况要实。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劳动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和统计分析工作。 本通知下发后,此前报送的有关再就业税收减免税统计报表停止报送。 附件:(略) 1.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 2.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新) 3. 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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