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增字[1995]41号 1995-10-25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1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在我省的外国驻华使领馆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有关具体规定及实施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指定昆明市石油公司所属的双龙加油站从1995年11月1日起作为向外国使领馆供应不含增值税的汽油、柴油业务单位。 二、使领馆须将现有的全部车辆按车型、牌照等要求填制《使领馆自用车辆情况备查表》(表样见附件一)送加油站备案,对以后新增的车辆应及时单独填表送加油站备案。加油站应据此设置《使领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登记簿》(表样见附件二)。 三、使领馆在加油时,须出具有关证件(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工作证、驾驶证均可),经加油站核对后在《使领馆购用不含税汽柴油登记簿》上登记签名。否则,加油站应拒绝加油。 四、昆明市石油公司所属的双龙加油站应以当月汽柴油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换算确定的不含税价格和实际供应的数量按月向使领馆结算收取价款。并将销售给使领馆的不含税汽柴油单独记帐,单独核算,按月汇总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增值税零税率手续,即免征销售汽柴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其他油品的应纳增值税。 五、对使领馆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0月31日期间购买的含税汽柴油,可将原购油发票的复印件按年度序时汇总,并按要求填写《驻华使领馆已购含税汽柴油退税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三),一并报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办理退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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