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1]197号 2001-08-13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糠麸、酒糟以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的企业生产销售上述饲料产品,不需要进行产品检测,可直接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二、饲料产品免税审批权仍下放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文件报省局备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8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