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1]197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13
摘要:生产糠麸、酒糟以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的企业生产销售上述饲料产品,不需要进行产品检测,可直接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1]197号         2001-08-13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糠麸、酒糟以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的企业生产销售上述饲料产品,不需要进行产品检测,可直接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报经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二、饲料产品免税审批权仍下放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文件报省局备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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