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1]87号 2001-4-12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6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的认定 从事承建私房建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承建私房的纳税人,应按有关税收、收费政策规定缴纳税费。 二、税款征收方式 (一)私人建房由建筑单位承建的,企业财务核算健全的,实行由纳税人按期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检查的征收方法。 (二)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及时准确提供纳税资料和纳税申报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承建的,实行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综合定额标准征收各项税费,按比例分别解库的办法。 (三)各地可结合实际,实行委托代征的方法。具体代征范围、代征方式、代征手续,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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