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282号 1998-11-03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7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经管企业必须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呈省地方税务局、省政府或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实行汇总(合并)纳税。 附件:粤地税发[1998]17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1998年11月0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