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8]28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03
摘要: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7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282号       1998-11-03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7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经管企业必须报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呈省地方税务局、省政府或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实行汇总(合并)纳税。

  附件:粤地税发[1998]17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1998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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