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征字[1995]55号 1995-09-07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6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刻制本单位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并组织好加盖工作。对领购专用发票时拒绝加盖“销货单位”栏戳记的,不得发售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印模,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格式制作下发使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9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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