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嘉人社[2021]46号 2021-09-28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9〕1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9号)、《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嘉人社〔2019〕129号)规定,结合嘉兴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并进一步完善制度相关事项,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2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 二、进一步规范丧葬补助金标准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从2021年9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参保人员死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 嘉人社〔2018〕188号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