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5]78号 1995-12-18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一、二、三条废止。
一、我省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航、电力等有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按月或按季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如实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年度终了4个月后,主管国税机关要对汇缴成员企业单位进行清缴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等有关项目。发现与申报数不符而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就地补缴入中央金库。 三、对汇缴成员企业单位检查结束后,县(市)国税局应根据被检查单位情况,下达《×××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并将《×××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抄报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四、汇缴成员企业单位所补交的税款,在《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中不反映,即不作统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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