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2]190号 2002-8-20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25%的比例扣除营销费用,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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