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9]41号 1999-06-02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稽查局管理,没有设立财务的,由机关财务代管,稽查局设专人负责奖金的审批和发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 二、对举报人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地国税局在总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奖励基金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需报经省国税局审批。 四、《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税务违法案件奖励通知》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山东省国税局 1999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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