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地税局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4]103号 2004-07-07 湖南省地税局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7日 湖南省地税局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大力宣传车船使用税政策,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对各市州城区范围内的车船使用税,市州地税局要明确一个征收单位统一征收。实行统一征收后,车船使用税的预算级次和财政收入归属不变。各级征收机关要配合财政部门及时做好税款的解库和划转工作。 二、各级交警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加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管。交警部门、地税部门应做好机动车信息包括车主、牌照号码、车型、乘员数量或载重吨位等情况的沟通工作,加强机动车税源管理。交警部门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转移登记手续前,应督促车属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纳税手续;要协助地税部门在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设立税收窗口,并配合开展税收征管网络与交警机动车年检审网络联网控管试点。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经费上支持地税、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对交警部门协助征税的有关费用以及车船使用税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软件开发所需资金,要予以适当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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