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1998]27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29
摘要:各级地税局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税政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重点检查工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8]278号                     1998-12-29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局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税政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重点检查工作。

  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要求做好有关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资料。各地、市地税局应在5月20日前上报省局,具体资料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

  2.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数据软盘;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4.税前列支审批情况统计表;

  5.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表(2000年起报送);

  6.企业所得税预征企业情况统计表。

  鉴于我省地税系统广域网已经连通各市(地)局,有关税源报表数据软盘不再通过邮寄方式上报,税源报表数据可通过地税系统广域网,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省地税局二处邮箱。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