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三字[1990]214号 1990-03-16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其教育费附加按2%减半征收”的规定废止。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9]93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和京政发[1990]12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条款废止]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其教育费附加按2%减半征收。 本通知从1990年1月(税款所属月份)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税务局 一九九〇年三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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