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撤销企业欠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征[1999]587号 1999-11-1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撤销企业欠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地税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为做好对撤销企业欠税的处理问题,统一规范欠税处理程序,各单位在审批企业申请豁免欠税问题时,应使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各单位要按照限时服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申请豁免欠税企业的申请审批工作。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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