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1994]16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3-17
摘要:在此之前,我局沪税地[1993]102号《关于实施税制改革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问题的通知》,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征收问题已作处理,因与财政部的明传电报相一致,故一并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沪税地[1994]16号        1994-03-1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本市补充意见废止。
      4.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5.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部分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5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此之前,我局沪税地[1993]102号关于实施税制改革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问题的通知》,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征收问题已作处理,因与财政部的明传电报相一致,故一并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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