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5]318号 2005-05-25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就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批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77号)规定,包括我区试点在内的农村信用社2004-2006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此,各个农村信用社可自主申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不需报国税部门审批。 二、关于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来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申请减免税需报送有关证明材料的问题 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的企业,在向国税部门申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时,不再报送经委或发改委部门提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资料。区局《企业所得税项目审批办法(试行)》(桂国税发[2003]239号)有关要求报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证明材料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正常报废损失是否报批问题 对企业固定资产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等而发生的报废,属固定资产的正常损失,企业可自行作税前扣除,不需报国税部门审批。 四、关于烟草企业专卖办案经费支出审核确认的问题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企业专卖办案经费支出有关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4]831号)规定,烟草企业专卖办案经费支出,准予据实在税前扣除。为此,区局《企业所得税项目审批办法(试行)》(桂国税发[2003]239号)要求烟草企业专卖办案经费支出,每年两次报国税部门审核确认的规定,不再执行。 五、关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问题 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性收入或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含60%)以上的,可以申请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第二条第(四)款第2项和第12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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