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发[2006]153号 2006-10-12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五个重点区域内(含“飞地”,下同)兴办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五个重点区内的企业,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三、锦州、阜新、朝阳、葫芦岛市对“飞地”内的企业应坚持属地管理基本原则,同时要加强市际间的沟通、协调,确保“飞地”内企业正常的税收秩序。两市间对税收管理发生争执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协调处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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