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利用外资工作中有关税收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的答复的通知 皖国税函[1997]304号 1997-09-13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审计署《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的审计意见》(审意财[1997]220号)指出:省政府《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决定》(皖政[1996]11号)文件的第四条 “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经省批准,允许其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以‘五免五减半’”,“外商投资兴办创汇农业和投资改造乡镇企业项目,企业实际提供出口农产品货源的产值(包括自营出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收购出口)超过当年总产值50%的,经省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优惠政策”,不符合全国统一税法,要求予以纠正。为此,我局专题向省政府作了请示。省政府办公厅于七月三十一日以皖政办秘[1997]108号文件予以答复:“同意我省利用外资工作中有关税收政策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现特将此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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