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47号 2009-02-2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下简称扩抵政策)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享受扩抵政策的固定资产,一律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一律免征增值税。 三、此前省局下发的文件中凡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有抵触的规定,一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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