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207号 1999-11-0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执行的地域范围我省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包括合肥市和芜湖市,以及已批准的属国家级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内的所有地区。 二、关于优惠期的界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税法规定的“二免三减半”和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延长三年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的三年内,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如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按已减半后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时间界定在“二免三减半”期满后的三年内,而不是再延长三年。 三、关于申报期限和审核审批程序凡需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该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期间和被认定为先进技术,在延长三年减半所得税优惠期间的最后一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依据、范围、年限、金额、座落地等。 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查帐报告; (五)企业享受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文件批复; (六)属先进技术或产品出口企业的,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确认证书复印件; (七)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对报送的资料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核批准。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经批准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该项减免税期间,仍应按规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 (二)当企业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经审核后,根据变化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三)如企业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或未经批准擅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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