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7]212号 2007-05-31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全面、彻底地开展一机多票企业普通发票领购、开具和库存情况的检查。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纳入一机多票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利用其他方式发售普通发票,也不得批准纳税人使用自印发票。 二、各地税务机关于2007年7月4日前,将检查清理情况和《一机多票系统检查清理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报告和报表上传至省局FTP服务器(地址:ftp://72.16.16.10/各市上报/流转税处/一机多票检查清理情况)。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0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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