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3]47号 2003-11-04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函》(进便函[2003]43号,以下简称《便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退税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退税分局在2003年度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时,对企业已取得的填开8位号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用税票仍应予以受理,不得拒收或不受理申报退税。 二、《便函》第二条对专用税票录入开具过程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隔单位作了重申,但本市在实际录入开具时由于CTAIS系统原因采用空格为分隔符。各税务分局在受理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时,应按市局沪国税进[2003]40号文规定在销货发票栏内录入18位的专用发票号码。对于出现一张增值税专用税票对应多张专用发票的情况,要以空格分隔专用发票号的格式录入相关数据;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方式录入。 三、退税分局应按《便函》第三条要求,尽快组织核查工作,并按照市局沪国税进[2003]40号文规定的数据报送方式和要求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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