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4]424号 2004-08-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追缴力度,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逐条比照、查找在欠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欠税管理工作。 二、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市局发布的有关欠税管理规定。对被认定为欠税的纳税人,要及时纳入欠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新欠发生,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要建立欠税公告的实时发布制度。对2003年7月1日以后的欠税,各局要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为依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实时将欠税企业在网站及所属的办税服务场所电子显示屏上予以发布,并严格进行管理和更新。对2001年5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之间发生的欠税,待市清缴欠税工作协调小组的清欠工作结束后,再按照市局统一部署予以公告。 四、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立即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四年八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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