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4]278号 2004-8-12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若干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4]101号)悉,经研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要求,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和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于我省对跨地区经营油气田企业的增值税采取的是按月预征、年终结算的征收方式,故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和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每月汇总申报的增值税应补(退)税额,在申报当月暂不予以补(退),待年度终了后结算时一并处理。 二、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及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省内发生的非油气产品的增值税应税业务,应按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6%预征率计算增值税,并向应税业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跨省提供的生产性劳务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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