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府办[2006]134号 2006-07-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府[2014]6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年7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25日 深圳市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205号)以及《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申请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单位法人; (二)研发项目已列入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或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被列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的; (三)在国家/广东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上一年度为完成项目另行支出了相应的研发经费。 第三条 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单位为完成国家或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在国家或广东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支出了研发经费的,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经审核批准,相应的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五条 对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的使用范围是: (一)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单位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七条 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比例一般不超过国家/广东省资助经费的50%,且每个项目配套经费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已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或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或广东省多项科技计划的,不得申请配套资助。 第八条 同一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额与市科技研发资金其他无偿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包括上年的资助额),一般最高为100万元,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最高为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须从http://shenbao.szsti.net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计划配套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单位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单位的研发项目与国家或广东省签署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单位作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单位。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或在市财政主管部门的中介机构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考察核实的情况以及本年度全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计划,确定本年度享受资助的单位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应当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资助经费中用于购买的仪器设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合同书中应包括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单位的监管帐户。单位收到资助款后,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项目完成后,形成固定资产部分,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其他开支,经项目验收或评估后进行核销,冲减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享受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款时,应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我市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2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之日起至少10年内保留能证明研发投入情况的相关凭证、票据及其他明细资料以备复核。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每年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获得研发投入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地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原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估、检查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该企业的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 (二)该企业是否取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知识产权; (三)该企业是否在研发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对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绩效的企业,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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