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房产、土地、车船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函[2000]16号 2000-03-29 地税二分局: 你局请示的“对企业房产、土地、车船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如何进行处罚”问题,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纳税人发生变动住址、转移产权、扩大或改装变动房屋原值,改变车辆用途、新增车辆等情况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罚。 此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0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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