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所[1996]397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关于明确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24
摘要:企业纳税年度内,对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服务费,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的补扣。

宁波市国家税务关于明确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所[1996]397号          1996-12-24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为了搞好一九九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征免税规定

  (一)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企业实行成本法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收益算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权益法核算的企业,不管企业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接受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接受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主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今年暂缓征收所得税。

  (三)经国务院授权市政府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今年暂缓生收所得税。

  (四)对军办(包括武警办,下同)的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等,原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今年暂按原规定执行。

  (五)中央企事业单位在我市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如邮电、民航、铁路、新华社军队(含武警)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减免所得税,包括新办的第三产业和技术转让收入等,应按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

  (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得税税率为55%;其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鉴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的特殊性,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享受两档低税率的照顾。

  二、关于纳税扣除规定

  (一)关于企业税前列支的各项费用的据实审核问题

  除国家税收法规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有关部门从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角度出发,批准纳税人提取的管理费等费用的理取比例、标准,批准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依据。纳税人在年张申报纳税时,应依法规定将多计的费用或准备金余额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不得以准备金形式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税务机关都有权依税法规定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企业纳税年度内,对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服务费,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的补扣。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1996年度原则上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仍维持上年水平。对原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年终的效益工资结算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没有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共年终的效益工资结算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没有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不再审批,一律实行计税工资管理办法。

  (五)企业职工福利费不足开支发生赤字的,应在应付福利费中挂帐处理,由以后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费逐年内部消化,1996年起不再在税前核销。

  (六)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额度。城市信用社管理费按汇集比例在业务收入2%范围内按实列支。农村信用社由于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实际情况,拟对农村信用社会性管理费的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在新办法未下发之前,今年暂按原办法提取和使用。

  (七)中央企业在我市的分支机构的管理费,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额度内提取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税前列支。超过额度的部分就地补征企业所得税。

  (八)城市合作银行在组建过程中经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鉴于城市合作银行筹建期的实际情况,可不并计应纳税所得额。

  (九)城乡食用社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近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各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但不允许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不动产,其他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费,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长期应付款处理,不得列入成本。

  (十)银行、邮电、铁路等企业发行的磁卡、凡溢价发行的,应按实际发行价格计入业务收入;以收取手续费等形式加价的,也应并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处理问题

  1、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2、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3、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二)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年度亏损,同样不得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其利润和亏损应分开上报汇总纳税单位,由其统一抵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虚报亏损,一经查出,就地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务局。

  (四)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除亏损由汇总纳税单位集中弥补外,其他各项成本,费用均在所在地按税法规定列支。对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的各项开支(包括有关部门核定的包干费用、开支额度等)应统一进行纳税调整,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包括享受减免税的企业0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申报不真实而查补的所得额,应按33%法定税率计征所得税,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查补的所得税额,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

  (六)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包括其它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的集资电厂,其所得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或按集资电厂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红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七)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的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精神,今年暂缓征收入库。

  (八)企业收取的收款收据、白条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并严格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九)审批权限问题。城市信用社会财务管理有关费用审批范围可按照甬国税所[1996]226号文件办理;农村信用社在新办法未下发之前,暂经照上述文件执行。

  (十)除本文重新规定及另有规定者外,其余仍继续按甬国税所[1995]434号的规定执行。

宁波市国家税务

19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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