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151号 1998-09-24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外籍来华人员如何确定探亲费等问题的请示》(淮地税[1998]2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二、对外籍人员每年的探亲次数,可要求其提供所在国政府的规定,如不能提供,则按我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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