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4]167号 2004-06-09 税屋提示——
1.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陕地税发[2006]13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自2006年11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货运发票的使用范围 凡我省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当开具全国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代开票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全国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未经税务机关认定或者经认定不符合自开票、代开票标准的纳税人,不得使用全国统一的货运发票,其从事货物运输劳务,应当使用《陕西省××市运输服务发票》。 二、货运发票的印制 全国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为《货运发票》)由省局负责印制。《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打印票,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抵扣联和发票联采用彩色纤维无碳防伪纸印制,其他联次采用压感纸印制。发票的右上角印有12位发票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抵扣联和发票联用红色莹光油墨套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发票的管理 省局负责印制《货运发票》,并根据各地年度使用量,及时送达到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货运发票》的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推行计算机开票和在发票上增加发票代码,是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发票防伪性能,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为今后全面推行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莫定基础。各地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货运发票》的顺利启用。 (二)认真做好《货运发票》启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应积极主动地向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纳税人宣传、宣讲《货运发票》填开的有关知识,并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税函[2004]557号文件要求开具、使用、取得《货运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再加盖“自开票纳税人专用章”,只需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由省局统一制做,并于近期发放各地使用,各地原刻制的“代开发票专用章”停止使用。 (三)我省《货运发票》暂不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码和税控码内容。推行税控收款机条件成熟的市局,应将推行方案报经省局批准后,可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货运发票》。 (四)《货运发票》自2004年7月1日起启用。原《陕西省××市公路货运发票》和《陕西省××市水路货运发票》同时废止。各地应认真做好旧票的收缴和销毁工作。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6月0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