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境外单位或个人设计劳务营业税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外[1998]150号 1998-06-15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境外单位或个人接受境内企业委托(联合)进行项目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的管理工作,规范境外单位或个人就境内建筑安装、承包境外设计项目避税现象的发生,完善营业税征管制度,特制定《关于境外单位或个人设计劳务营业税征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本办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关于境外单位或个人设计劳务营业税征收办法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6月15日 关于境外单位或个人设计劳务营业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单位或个人设计劳务的营业税征管,规范境外单位或个人进行设计的应税行为的征收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单位或个人设计劳务是指境外企业(设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境内企业委托或与境内企业联合,按照合同规定,对建筑安装、承包工程、机器设备,软件开发等进行设计所发生的应税劳务。 第三条 凡是境外企业或个人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联合进行建筑安装、承包工程、机器设备的引进、安装、软件开发等项目设计并取得应税收入的,均为该设计劳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各市地方税务部门涉外税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境外单位或个人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或联合对建筑安装、承包工程、机器设备、软件开发等项目进行设计取得的应税收入进行征收管理。 第五条 凡是境外单位(或个人)接受委托或联合从事下列项目设计的,其劳务收入均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基础工程项目设计; 机器设备的引进、安装项目设计; 建筑项目设计; 安装工程项目设计; 贷款投资项目设计; 软件开发项目设计; 其他项目设计。 第六条 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设计合同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登记,并对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设计形式、合作内容、设计分工; 确认代扣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 设计双方收费的货币构成、分配方法及分配比例; 劳务发生时间及地点; 收入实现方式; 设计费用支出方式、比例; 设计项目实施地; 其他相关的设计内容。 第七条 境外单位或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登记时,就设计项目相关内容填写境外设计登记表(见附表),办理有关纳税手续。 第八条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设计项目合同签订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到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 按照营业税法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设计项目的纳税地点以该设计的项目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 第十条 凡同时具务下列情形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境外单位或个人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联合就有关项目签订设计合同,来境内就设计有关内容进行现场勘察、测量等。 (二)其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或境内进行的; (三)设计完成后,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技术指导的。 第十一条 委托(联合)设计项目应依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其他服务业”子目税率5%计算征收。 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征税时,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 对合同中委托(联合)设计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第十二条 境外单位或个人发生应税劳务,而在中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代理人的,由联合设计的中方单位或接受设计的中方受让单位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或代理人应缴而未缴或少缴及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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