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投资[2006]397号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5-29
摘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都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家对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要求很严,有一系列规范免税确认工作的规定和程序。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发改投资[2006]397号          2006-5-29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对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9年来,该项政策对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都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家对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要求很严,有一系列规范免税确认工作的规定和程序。因此,各地、各部门、各申请免税的单位,都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高度,认真做好免税确认工作的申报和管理,准确把握免税政策,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明确权限,分级审批

  (一)投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内基建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报省发改委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下的国内基建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报省发改委审批。

  (三)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单列企业集团直接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规范程序,严格把好初审关

  市、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网上电子办公系统报送电子文件,同时报送相应的纸质文件,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

  (1)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批准的部门、文号、时间等项目情况;

  (2)申请进口设备情况。需要进口设备的理由;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及用汇额度,如申请免税的进口设备和用汇额度与经批准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应说明调整的内容、数量、用汇额及理由。

  (3)进口设备的招标、采购的情况。包括招标、中标和合同签订、设备的采购等。

  (4)审批要件。包括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项目单位、项目性质、项目内容、执行年限、项目投资总额、项目进口设备用汇额。

  (二)附件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3)按国家和省规定格式的项目进口设备及配件备件清单(见附表1、附表2)一式四份,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和初审单位公章。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及配件备件清单(见附表3)一份,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代理招标协议、中标通知、设备进口合同,以及其它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材料。

  (三)市、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有关企业(集团)在上报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文件时,应严格把好初审关。初审的重点是项目法人单位、总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与申请进口设备清单及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款等内容。同时在上报申请文件中明确初审意见,说明有关情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中未明确项目法人单位的,在上报文中应说明承担该的法人或法人组建情况;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总投资、总用汇等重大变更的,应由原项目批复部门重新批复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

  (四)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免税确认书》的国内投资项目,必须委托有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免税确认书》的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内投资项目,须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国内投资项目,可以委托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企业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五)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四、规范《免税确认书》变更程序

  (一)项目《免税确认书》原则上不办理变更。因特殊原因导致《免税确认书》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原《免税确认书》出具单位以函的形式变更。项目单位应在原《免税确认书》执行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二)办理项目《免税确认书》变更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调整前后的审批、核准文件或重新备案文件;

  2、各市、经济强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变更项目免税确认书的请示文件;

  3、变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4、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附件:

  1、由省发改委出具《免税确认书》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样式

  2、由国家发改委出具《免税确认书》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样式

  3、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样式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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