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402刑初411号 赵Y林、赵Z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0-26
摘要:被告人赵Y林利用好亿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伙同他人出售高福优、泰贵、元晶等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Z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19)豫0402刑初411号

  发文日期:2021-01-21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豫0402刑初411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Y林,男性,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平顶山市HYJ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月27日被抓获,同年1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耀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Z翔,男性,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河南省禹州市。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月27日被抓获,同年1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取保候审,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5月9日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代丽霞,河南容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J翔,男性,199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住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月26日被抓获,同年1月3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逮捕。

  辩护人:魏毓汝,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司徒QY,男性,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住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月28日被抓获,同年1月3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逮捕。

  辩护人:杨皓菡,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J杰,男性,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住广东省开平市,平顶山市泰贵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2月27日被抓获,同年3月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逮捕。

  辩护人:丁赛男,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柯,男性,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因涉嫌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月27日被抓获,同年1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逮捕。

  辩护人:冯明亮,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Y林、赵Z翔、司徒QY、刘X柯、张J杰、赵J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延期审理二次,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爱玲、路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Y林、赵Z翔、司徒QY、刘X柯、张J杰、赵J翔及辩护人刘耀武、代丽霞、杨皓菡、冯明亮、丁赛男、魏毓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赵Y林成立了平顶山市HYJ商贸有限公司,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赵Y林伙同刘清源(另案处理)向西安、上海、广东等地以票面金额8.3%的价格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8张,金额1312.3112万元,税额223.0929万元填充到平顶山市HYJ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进项中,向平顶山税务局进行虚假的税务申报。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10月27日,平顶山市HYJ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向平煤集团十矿建筑公司、平顶山市勇鸿机械厂等17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12份,金额1512.8756万元,税额257.1888万元。其中经核实有河南汇亿建筑、平顶山中亚路桥、河南天成环保、平顶山博瀚商贸、平顶山超顺商贸、平顶山新城森仪商贸6家公司与好亿佳公司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票面金额284.5528万元,税额48.3740万元,512份增值税发票中的剩余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以票面金额12%的价格对外虚开。

  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赵Y林与被告人赵Z翔合谋,由赵Y林出资4万元,赵Z翔负责租赁办公场所、办理公司注册业务,赵Y林在网上联系被告人司徒QY,由司徒QY介绍外省市的被告人张J杰、赵J翔等人来平顶山,将平顶山市泰贵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变更为张J杰,以赵J翔名义注册成立了平顶山隆高贸易有限公司,以吴士虎名义成立平顶山市高福优商贸有限公司,以赵Y林名义成立平顶山市HYJ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赵J翔于2018年9月21日领票25份,张J杰于2018年8月9日领票25份、于2018年9月29日领票25份、于2018年10月11日领票25份平顶山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函复显示泰贵公司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2018年4月,黄卫超(另案处理)经过被告人刘X柯介绍认识了赵Y林、赵Z翔。黄卫超供述2018年6月份左右,黄国军(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到平顶山市以28500元的价格从赵Z翔处购买了平顶山高福优商贸有限公司的全套手续、税控盘及15张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黄国军又指使黄卫超从赵Z翔处增开了平顶山市高福优商贸有限公司1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黄卫超前后共支付赵Z翔42500元。黄卫超得到平顶山高福优商贸有限公司的手续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交给了黄国军,由黄国军对外虚开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定,平顶山市高福优商贸有限公司取得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总计385.7881万元,税额合计61.7260万元;对外开具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总计481.4008万元,税额合计77.0242万元。

  2018年6月,被告人赵Y林、赵Z翔将平顶山元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信)的工商手续及10张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X柯和刘海洋(另案处理),赵Y林获利2.4万元,赵Z翔获利1.6万元。2018年6月,赵Y林、赵Z翔又将平顶山隆高(法定代表人赵J翔)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手续及25张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刘X柯卖给刘海洋,刘X柯向赵Z翔转账0.7万元,上述两家公司由刘海洋负责对外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刘X柯从中分成。经认定,平顶山市元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10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6.1207万元,税额15.3793万元;取得10份进项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进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4.8845万元,税额15.1815万元;平顶山市隆高贸易有限公司对外虚开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22.5517万元,税额35.6082万元。

  2018年9月,被告人刘X柯介绍赵Z翔到开封尉氏县认识了孟玲玲等人,赵Z翔将平顶山市泰贵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J杰)的工商手续及50张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了上述人员,获利7万元。经认定,平顶山市泰贵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涉及金额491.0911万元,税额合计78.5746万元。

  2019年1月2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民警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园丁路被单厂家属院将赵Y林抓获。2019年1月2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民警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区调队家属院将刘X柯抓获。2019年1月26日,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民警在江门市江海区高新区幸福基业物业公司将赵J翔抓获。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公安局侨园派出所民警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宝华南路13号将司徒QY抓获。2019年2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石井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红门楼南一巷11号401房将张J杰抓获。2019年1月2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民警在平顶山市新华区阳光花园小区31号楼将赵Z翔抓获。以及被告人赵Z翔、司徒QY、刘X柯、张J杰、赵J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好亿佳等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及增值税发票明细、平顶山市税务局出具稽查函及证明材料、银行流水转账明细、进项公司注册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白某某等42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赵Y林、赵Z翔、司徒QY、刘X柯、张J杰、赵J翔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Y林利用好亿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伙同他人出售高福优、泰贵、元晶等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一人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Z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Z翔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X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徒QY、张J杰、赵J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徒QY、张J杰、赵J翔为他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Y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期徒刑七至八年,并处罚金。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Z翔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司徒QY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刘X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J杰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赵J翔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Y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只知道自己出售十张其余二十五张自己不知道。其辩护人辩称,关于指控赵Y林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辩护人无异议。关于指控被告人赵Y林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赵Y林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赵Y林从轻处罚在五至六年内量刑。

  被告人赵Z翔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事实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Z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又主动退赔非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J翔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J翔系初犯,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司徒QY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司徒QY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J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J杰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X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X柯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赵Y林成立了平顶山市HYJ商贸有限公司,为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赵Y林伙同刘清源(另案处理)向西安、上海、广东等地以票面金额8.3%的价格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8张,金额1312.3112万元,税额223.0929万元填充到平顶山市HYJ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进项中,向平顶山税务局进行虚假的税务申报。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10月27日,平顶山市HYJ商贸有限公司分别向平煤集团十矿建筑公司、平顶山市勇鸿机械厂等17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12份,金额1512.8756万元,税额257.1888万元。其中经核实有河南汇亿建筑、平顶山中亚路桥、河南天成环保、平顶山博瀚商贸、平顶山超顺商贸、平顶山新城森仪商贸6家公司与好亿佳公司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票面金额284.5528万元,税额48.3740万元,512份增值税发票中的剩余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以票面金额12%的价格对外虚开。

  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赵Y林与被告人赵Z翔合谋,由赵Y林出资4万元,赵Z翔负责租赁办公场所、办理公司注册业务。赵Y林在网上联系被告人司徒QY,由司徒QY介绍外省市的被告人张J杰、赵J翔等人来平顶山,将平顶山市泰贵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变更为张J杰,以赵J翔名义注册成立了平顶山隆高贸易有限公司,以吴士虎名义成立平顶山市高福优商贸有限公司,以赵Y林名义成立平顶山市HYJ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赵J翔于2018年9月21日领票25份,张J杰于2018年8月9日领票25份、于2018年9月29日领票25份、于2018年10月11日领票25份平顶山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函复显示泰贵公司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

  2018年4月,黄卫超(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刘X柯介绍认识被告人赵Y林、赵Z翔。2018年6月份左右,黄卫超来到平顶山市以28500元的价格从赵Z翔处购买了平顶山高福优商贸有限公司的全套手续、税控盘及15张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黄卫超又从赵Z翔处增开平顶山市高福优商贸有限公司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黄卫超共支付赵Z翔42500元。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函复:平顶山市高福优商贸有限公司取得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3857881.87万元,税额617260.93元,价税共计4475142.8元。

  2018年6月,被告人赵Y林、赵Z翔将平顶山元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信)的工商手续及10张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X柯和刘海洋(另案处理),赵Y林获利2.4万元,赵Z翔获利1.6万元。2018年6月,赵Y林、赵Z翔又将平顶山隆高(法定代表人赵J翔)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手续及25张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刘X柯卖给刘海洋,刘X柯向赵Z翔转账0.7万元,上述两家公司由刘海洋负责对外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刘X柯从中分成。经认定,平顶山市元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10份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6.1207万元,税额15.3793万元;取得10份进项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进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4.8845万元,税额15.1815万元;平顶山市隆高贸易有限公司对外虚开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22.5517万元,税额35.6082万元。

  2018年9月,被告人刘X柯介绍赵Z翔到开封尉氏县认识了孟玲玲等人,赵Z翔将平顶山市泰贵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J杰)的工商手续及50张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了上述人员,获利7万元。经认定,平顶山市泰贵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涉及金额491.0911万元,税额合计78.5746万元。

  2019年1月2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民警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园丁路被单厂家属院将赵Y林抓获。2019年1月2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民警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区调队家属院将刘X柯抓获。2019年1月26日,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民警在江门市江海区高新区幸福基业物业公司将赵J翔抓获。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公安局侨园派出所民警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宝华南路13号将司徒QY抓获。2019年2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石井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庆丰红门楼南一巷11号401房将张J杰抓获。2019年1月2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民警在平顶山市新华区阳光花园小区31号楼将赵Z翔抓获。被告人赵Z翔被抓获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Y林、刘X柯。被告人赵Z翔、司徒QY、刘X柯、张J杰、赵J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赵Y林亲属2020年9月28日为其退缴非法所得25000元,被告人赵Z翔2020年9月29日退缴非法所得27000元,被告人张J杰2020年9月29日退缴非法所得3000元,被告人赵J翔2020年9月25日退缴非法所得3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好亿佳等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及增值税发票明细、平顶山市税务局出具稽查函及证明材料、银行流水转账明细、进项公司注册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白某某等42名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赵Y林、赵Z翔、司徒QY、刘X柯、张J杰、赵J翔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Y林利用好亿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伙同他人出售高福优、泰贵、元晶等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Z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Z翔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被告人司徒QY、张J杰、赵J翔为他人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系从犯。被告人刘X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Y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赵Z翔、司徒QY、张J杰、赵J翔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X柯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赵Y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关于指控赵Y林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辩护人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Y林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称被告人赵Y林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且案发后其家人又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Z翔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Z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协助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司徒QY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司徒QY系初犯、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J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J杰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缴非法所得,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J翔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J翔系初犯、从犯,并自愿认罪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退缴非法所得,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X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X柯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广东省开平市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复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Y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7日至2034年1月26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赵Z翔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赵J翔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司徒QY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张J杰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刘X柯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6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赵Y林、赵Z翔、赵J翔、司徒QY、张J杰违法所得共计159500元,赵Y林已退缴25000元,赵Z翔已退缴27000元,张J杰已退缴3000元,赵J翔已退缴3000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赵Y林、赵Z翔、赵J翔、司徒QY、张J杰共同退赔不足部分10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俊生

审判员  闫筱玉

审判员  徐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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