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7]185号 2007-8-23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附件2《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报告单》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执行时间问题 从2007年9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各地不再委托交警、公路稽征等部门代征车辆的车船税工作,各地应在8月31日前停止委托代征,认真办理好代征税款的入库、完税凭证及有关涉税凭证的清理收回工作。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登记问题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关于代收代缴税款申报解缴问题 (一)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申报,经批准也可以按规定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扣缴税款申报。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二)扣缴义务人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以保险机构上月末纳入核心业务系统数据为准,保险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的次月十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解缴,并如实申报《福建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式样见附件一)。 (三)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地税机关除责令期限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关于代收代缴管理问题 (一)扣缴义务人在依法代收车船税时,对应当缴纳而纳税人拒绝缴纳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填报《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报告单》(式样见附件二),报告主管地税机关。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正确执行车船税的税收政策,在依法代收税款中,有不明确的业务政策问题,应及时联系当地主管地税机关。 (三)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时,要建立代收代缴电子台账。 台账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车辆类型、车牌号、保单号、减免税单号、税种、税目、应税项目、税款所属期、计税数量、座位数、自重吨位、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已缴税额、欠缴税额、滞纳金等。 (四)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五、关于支付手续费问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比例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关于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保险机构以交强险保单签发时间为准,开始施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同时代收车船税。自2008年9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我省保险机构在销售外省籍车辆的“交强险”时,未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的,一律按照我省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附件:1-3 1、福建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2、[附件废止]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报告单 3、福建省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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