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381号 1998-12-21 各分、县局: 近据反映,在对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问题上全市执行不尽一致。为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对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其有关规定重审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 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严格按《营业税注释》所列举的项目掌握,即:1、歌厅;2、舞厅;3、卡拉OK歌舞厅;4、音乐茶座;5、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6、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等)等六项,未列举的,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关于适用税率 根据鄂政办发〔94〕10号、鄂政发〔94〕120号文件规定,我市城区(不含江夏、蔡甸)经营娱乐业的纳税人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他区县经营娱乐业的纳税人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利用人防工程经营娱乐业的纳税人,无论城区或其他区县均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以上请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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