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发[2023]57号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转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31
摘要:各区县、开发区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将参保资助对象及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信息提供给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要建立特殊人员参保资助台账,核准特殊人员参保状态,落实分类参保资助政策,确保低收入人口及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转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市医保发[2023]57号          2023-8-31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乡村振兴局,国际港务区教育卫体局,经开区社会事业服务局,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参保缴费标准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24号)确定我市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

  二、参保定额资助范围

  具有陕西省户籍的拟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特殊人员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1.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2.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另行通知。

  三、大学生参保工作

  2023年9月入学的新生及未缴纳上一学年大学生医保的在校学生,在校缴纳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后,待遇享受期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销金额与2024年度共享最高支付限额。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做好大学生中享受参保资助的特殊人员身份信息核准和参保动员工作,落实分类参保资助政策。

  四、特殊人员参保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将参保资助对象及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信息提供给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要建立特殊人员参保资助台账,核准特殊人员参保状态,落实分类参保资助政策,确保低收入人口及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99%以上。

  西咸新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西安市教育局文件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安市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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