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1〕2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监管工作机制。各级税务局要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与税费征收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分布情况,实行专门的税源管理部门集中负责辖区内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和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纳税服务、税政法规、征收管理、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密切配合。要进一步完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或被列入高风险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直接推送至涉税专业信用信息平台,由纳税服务部门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加强实名制管理。各级税务局要将从事涉税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一并纳入实名制管理,督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按时、准确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要根据省税务局每月定期公告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等信息,掌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服务对象以及服务事项信息,区分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身份,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设区市税务局要制定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检查调查工作方案,开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情况检查调查,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检查调查报告表》(附件1),检查调查结果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记录。对于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以及从事涉税服务未报送业务信息的,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或约谈的方式,积极开展风险应对。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分类处理。 各级税务局在加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报告。各设区市税务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报送上一年度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工作情况。 税屋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检查调查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 涉税专业服务检查调查报告表
一、本表适用于针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检查调查情况的记录。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和“联系电话”根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带出。 三、检查调查对象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各栏次信息;涉及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需同时填写“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各栏次信息。检查调查对象为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各栏次信息。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为2人以上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加行。 四、检查调查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存在违规情形”或“不存在违规情形”。如勾选“存在违规情形”,需勾选具体违规情形,并填写“具体违规事实”。本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分别设置了违规情形,检查调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条或多条情形,并勾选是否属于“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五、“检查调查结论”需注明“经检查调查核实,涉税专业服务机构XX(从事涉税服务人员XX),存在上述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情形,现予记录”或“经检查调查,未发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XX(从事涉税服务人员XX)存在上述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情形”。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