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财税[2007]68号 2007-8-16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第二条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结合,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利用废石是否征收资源税的问题。为了公平税负,鼓励企业更好地利用资源,对采用堆浸工艺,且矿石与废石(品位底于0.5克吨)分类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废石,仍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的通知》(云地税发字[1994]1号)规定的“其它有色金属矿源矿”征收资源税。 二、[条款废止]对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其资源税适用税额,各地要按要求抓紧申报,在省政府尚未批准之前,仍按原适用税额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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