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税[2007]68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8-16
摘要:对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其资源税适用税额,各地要按要求抓紧申报,在省政府尚未批准之前,仍按原适用税额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财税[2007]68号       2007-8-16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第二条废止。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结合,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对利用废石是否征收资源税的问题。为了公平税负,鼓励企业更好地利用资源,对采用堆浸工艺,且矿石与废石(品位底于0.5克吨)分类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废石,仍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的通知》(云地税发字[1994]1号)规定的“其它有色金属矿源矿”征收资源税。

  二、[条款废止]对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其资源税适用税额,各地要按要求抓紧申报,在省政府尚未批准之前,仍按原适用税额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