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1999]96号 1999-04-29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批办法,仍按同级管理原则审批。 二、管理费采取比例提取,总额控制,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如情况特殊,需要超过提取比例的,由市、州国税局审核后,报省国税局批准。 三、对总机构管理费中业务招待费的核定和管理,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见附件)规定执行。业务招待费列支比例不得超过提取管理费的2%。 四、总机构管理费的使用管理,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定期检查收支情况,凡属税法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不予税前扣除项目和不合理开支,剔除后并入管理费结余,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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