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2024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 政策概述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二、收汇 2024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 政策概述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即次年4月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已申报出口退(免)税,除管理类别为四类、收汇材料被发现为虚假或冒用的企业以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10类情形之一的,需要在次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截止期前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三、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 2024年4月20日前 政策概述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四、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2024年5月15日前 政策概述 出口企业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来源:福建税务 2024-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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