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2007年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2006年度利润再投资退税,除工商营业执照是在2008年1月7日取得外,工商局已在2007年12月24日受理,其他手续都已在2007年底完成。现主管税务机关以国税发[2008]23号文件为由,不批准我公司的申请。请问:国税发〔2008〕23号文件是在2008年2月27号发布,对我们已在2007年底已完成申请手续的是否具有追溯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规定,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落实这一政策需注意两点:一是继续办理再投资退税的对象必须是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了再投资事项并办理了变更或注册登记的项目;二是用于投资的资金必须是取得的2006年以前的税后利润。因此,贵单位在符合上述条件下,2007年度可以享受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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